新《環境保護法》正式實施
2015年1月1日起,新《環境保護法》正式實施。該法規定,違法排污的行為要按日計罰,并且沒有上限;通過暗管排污、或者篡改監測數據的責任主體,有可能被公安部門拘留,構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……這也意味著各行業普遍在環保方面要努力達標。
按照新法要求,對于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,行政機關可對拒不改正的進行按日連續處罰,違法成本大大提高,因為新環保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: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,受到罰款處罰,被責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,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”;而針對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、通過暗管排污逃避監管等違法企業責任人,引入治安拘留處罰;構成犯罪的,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這都將對違法行為人產生震懾作用。而超標排放的企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,環境主管部門可采取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等措施,情節嚴重的還可報經政府批準,責令停業、關閉。而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、排放方式、排放濃度和總量、超標排放情況,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,接受社會監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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